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關于匿名誣告陷害的界定
“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是指采取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責任追究。
匿名誣告陷害制造的謠言不屬于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政治謠言”,且僅限于制造,不包含“散布、傳播”。
有關規定
黨章第四十條規定,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嚴肅追查處理誣告陷害行為”,“黨員、干部反映他人的問題,應該出于黨性,通過黨內正常渠道實名進行,不準散布小道消息,不準散發匿名信,不準誣告陷害等。”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