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有的國家工作人員為逃避調查,在收受賄賂時不收受現金,而是通過其他形式達到權錢交易目的。比如,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私營企業主謀取利益,私營企業主免費將房產租給該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定關系人使用,以實現利益輸送,對此要精準識別行為性質。
有這樣一起案例。甲,A縣B鄉副鄉長;乙,甲之子;丙,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9月,丙所在公司參與B鄉某工程施工,后在工程款結算方面請甲幫忙,甲利用職務便利幫助丙順利拿到工程款420萬元。丙找到甲欲對其表示感謝,甲表示以后再說。2019年5月,甲聯系丙,告知乙準備開辦公司,但未找到合適的辦公場所,問丙是否有合適的辦公場所可以出租給乙使用。丙表示會妥善辦理此事。隨后,丙聯系乙,表示與甲是朋友,自己公司同期有很多廠房對外出租,乙也可以使用其廠房作為辦公場所,并可以免除其房租。二人遂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乙無需支付租金,水電費自理,租期2年。乙將丙免費出租辦公場所2年的事情告知甲,甲默許。合同到期后,乙與丙解除合同。直至2024年11月甲案發,乙在其公司盈利的情況下也未支付丙房租,丙也未向乙索要。經鑒定,兩年期間,乙應支付丙房租70萬元。
本案中,對于甲的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罪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乙、丙雙方簽署的租賃合同是民事合同,根據平等自愿原則,由丙自己決定是否將自己的廠房出租、出租給誰、是否收取租金,既然丙與乙的租賃合同約定乙無需支付租金,那么就應當尊重雙方合意,在民事法律范圍內規范雙方民事法律關系,丙免除乙租金的行為自愿合法,甲不構成受賄罪。第二種觀點認為,表面上看,乙、丙雙方簽署了租賃合同,但免除房租不是丙的真實意思表示,免費租賃合同只是丙向甲輸送利益的工具,乙、丙租房之前素不相識,乙之所以能免費租賃丙的廠房,不是二人作為民事主體平等協商的結果,而是丙基于感謝甲此前的幫助、向甲輸送利益的結果。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丙拿到工程款,后對丙免除乙兩年房租知情后予以默許,收受了丙的財產性利益,構成受賄罪。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
首先,丙免除乙租金的行為不是丙真實的意思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備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等條件。同時,民法典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誠實和公序良俗原則,合法的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然而,本案中,乙、丙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并非遵循上述規定。一是丙與乙在協商租房之前素不相識,丙除知道乙是甲之子外,對乙的個人信用、公司經營狀況、資產情況毫不知情,對于正常的經營主體而言,免費讓陌生人長期使用廠房明顯不符合邏輯。二是丙只免除乙一個人的房租,不符合市場規律及常理。丙將廠房出租給乙的同期,還有多處廠房對外出租且正常收取租金,但唯獨對乙免租,這明顯不是正常的商業行為。而且從租賃合同內容看,丙提供廠房,乙免費使用,兩人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實際上,丙之所以免費將廠房租給乙使用,是為了感謝甲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幫助,通過與乙簽訂合同的方式向甲輸送利益,免租是手段,輸送利益才是其真實意思,甲、丙行為本質上是利益輸送的行受賄違法犯罪行為。
其次,甲的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一是甲具有收受賄賂的主觀故意。甲曾利用職務便利為丙謀取利益,也明知丙欲對其進行“感謝”,故甲才找到丙問其是否有辦公場所可以出租給乙使用,雖然此時甲沒有要求丙免除租金的明顯故意,但在事后知道丙免除乙的租金時,默許了這種行為。根據“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特定關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后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因此,甲的行為符合上述規定,具有受賄的故意。二是甲實際也利用了職務便利為丙在工程款結算方面提供了幫助,更能夠說明二人之間權錢交易的本質,甲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不可收買性。三是丙有通過免租方式向甲行賄的故意。甲利用職務便利為丙謀取利益后,丙有明確要感謝甲的意思表示,后通過故意與乙簽訂免租協議的方式達到了向甲賄送財物的目的。綜上,甲、丙的行為符合權錢交易本質,甲的行為應認定構成受賄罪。
最后,甲的受賄數額是乙應當支付給丙的房租數額。一是丙免除乙的房租屬于財產性利益。根據《解釋》第十二條規定,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數額,以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數額計算。本案中,甲接受丙為乙免除的房租,可以折算為確定的貨幣數額,因此屬于受賄罪中財物的范疇。二是免除租金的多少均在甲受賄的概括故意之內,受賄數額應以鑒定數額為準。有一種觀點認為,乙將丙免租的事情告知甲時,并沒有告知免除租金的具體數額,因此無法認定甲的受賄數額。筆者認為,甲既然知道丙免除了乙兩年的租金,那么免除房租的多少均在甲受賄的概括故意之內。丙向甲輸送的利益是其該收而未收的房租,即乙應當支付給丙的70萬元房租。因此,甲的受賄數額為70萬元。(浙江省義烏市紀委監委 高雷)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