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23-00007
益陽市人民政府文件
益政發〔2023〕12號
益陽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益陽市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益陽高新區管委會,大通湖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現將《益陽市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益陽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益陽市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完善監督管理體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屬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市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本辦法所稱市屬企業(不含金融企業),是指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稱監管機構),代表市人民政府對市屬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以管資本為主依法實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堅持依法依規、政企政資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維護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
第五條 深化國資國企改革,按照商業類和公益類的功能分類,劃分國有企業不同類別,采取分類監管和分層監管的方式對市屬企業國有資產實施監管。建立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推動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優化資源配置,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增強國有企業的競爭力、影響力。
第二章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六條 監管機構對市屬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市屬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
(二)指導推進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改革和重組、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
(三)依照法定程序和管理權限對所監管企業的領導人員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
(四)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向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派出股權代表;
(五)通過統計、內部審計等方式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六)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
(七)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和其他重大事項;
(八)依法制定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
(九)依法制定、修改其所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依法參與制定、修改其所出資的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章程;
(十)依法制定中介機構的選聘及委托服務管理辦法,負責中介機構的選聘,并對評估結果核準或備案;
(十一)負責對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進行指導;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和履行出資人的其它職責。
第三章 重大事項管理
第八條監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決定市屬企業中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下列事項:
(一)企業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減資本以及解散、破產等事項,其中企業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產等事項應當由監管機構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發行債券、大額捐贈、分配利潤等事項;
(三)企業20000萬元以上的重大投資,包括企業從事的固定資產投資與股權投資;
(四)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
(五)根據有關規定,需要監管機構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在決定下列事項時,監管機構委派的董事或股權代表,應當按照監管機構的工作要求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監管機構:
(一)本辦法第八條所列事項;
(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
(三)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根據有關規定,需要監管機構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國有資產管理
第一節 產權登記
第十條 監管機構負責對市屬企業的產權及其分布狀況進行登記管理,及時、真實、動態、全面反映企業產權狀況。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更產權登記和注銷產權登記。
第十一條 市屬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一)因投資、分立、合并而新設企業的;
(二)因收購、投資入股而首次取得企業股權的;
(三)其他應當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情形。
第十二條 已辦理產權登記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變更產權登記:
(一)監管機構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名稱、持股比例改變的;
(二)企業注冊資本改變的;
(三)企業名稱改變的;
(四)企業組織形式改變的;
(五)企業注冊地改變的;
(六)企業主營業務改變的;
(七)其他應當辦理變更產權登記的情形。
第十三條 已辦理產權登記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一)因解散、破產進行清算,并注銷企業法人資格的;
(二)因產權轉讓、減資、股權出資、出資人性質改變等導致企業出資人中不再存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的;
(三)其他應當辦理注銷產權登記的情形。
第二節 清產核資
第十四條 監管機構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要求或者企業特定經濟行為需要,依法依規對市屬企業(不含國有資本參股公司)開展清產核資工作。清產核資主要包括賬務清理、資產清查、價值重估、損溢認定、資金核實和完善制度等內容。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機構可以要求企業進行清產核資:
(一)企業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超過所有者權益,或者企業會計信息嚴重失真、賬實嚴重不符的;
(二)企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重大、緊急情況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嚴重資產損失的;
(三)企業賬務出現嚴重異常情況,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應當進行清產核資的情形。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進行清產核資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監管機構批準后實施:
(一)企業分立、合并、重組、改制、撤銷等經濟行為涉及資產或產權結構重大變動情況的;
(二)企業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情況的;
(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特定經濟行為必須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
第三節 資產評估
第十七條 監管機構負責市屬企業的資產評估監管工作。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經濟行為的事項所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監管機構核準,其他項目由監管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市屬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十九條 市屬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交易。
第四節 國有資產交易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
(一)企業產權轉讓:監管機構、市屬企業(不含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
(二)企業增資:市屬企業(不含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增加資本的行為,市人民政府以增加資本金方式對市屬企業的投入除外;
(三)企業資產轉讓:市屬企業(不含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資產轉讓行為,包括企業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
第二十一條 國有資產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優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市屬企業(不含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國有資產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
(一)單項或單批次資產交易底價2000萬元(含)以上的;
(二)因國有資產交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權或者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交易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論證、合法性審查、決策、審計、評估、信息披露、公開競價交易、成交公告、交易鑒證等決策和操作程序。涉及債權債務的,應制定債權債務處置方案;涉及職工安置事項的,應當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四條 除按照規定可以采用非公開協議交易轉讓方式的以外,國有資產交易應當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第二十五條 市屬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不得無償向關聯方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不得以不公平的價格與關聯方進行交易。未經監管機構同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議;
(二)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三)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或者向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
本辦法所稱關聯方,指本企業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上述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第五節 資產出租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出租,是指市屬企業(不含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將擁有所有權或者出租權的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筑物、廣告位、設施設備等)出租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承租人)使用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企業進行資產出租(含續租)應組織租賃價值評估或市場詢價作為出租底價,采取公開競爭招租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八條 下列情形,經監管機構批準,資產占有單位可通過協商價確定承租人:
(一)承租人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實際控制企業的;
(二)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不公開招租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宜或不應采取公開招租方式的。
第二十九條 企業資產出租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到期后可重新公開競爭招租。不得通過化整為零、調整租賃資產現值、連續短期租賃等方式規避租賃價值評估、公開競爭招租等程序。
第六節 資產損失核銷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損失,是指市屬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由于各種原因造成的財產、債權及其他經濟權利的損失,包括壞賬損失、存貨損失、投資損失、固定資產損失、在建工程損失、工程物資損失和其他資產損失等。
第三十一條 企業財務年度之內10萬元以下的資產損失核銷報監管機構備案;10萬元至500萬元的資產損失核銷報監管機構審核;500萬元及以上的資產損失核銷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節 擔保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擔保,是指市屬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以擔保人名義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依法承擔經濟責任的行為,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公司對外擔保遵照公司章程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企業對控股子企業和參股企業提供擔保必須堅持同股同權、同股同責的原則,以出資(持股)比例為限,原則上不得為無產權關系的法人、非法人單位和自然人提供擔保。主營業務是擔保業務的企業,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開展業務。
第三十四條市屬企業原則上不得對外提供擔保,因特殊情況確需對外提供擔保的,應當逐筆報監管機構審核,企業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私自決定擔保事項。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加強擔保管理,建立健全規范的擔保臺賬管理和風險監控制度,發現風險應及時處置并報告監管機構。
第八節 投資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主要包括市屬企業(不含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下列投資活動:
(一)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及重大技術開發投入;
(二)股權投資:包括為實現戰略目的設立全資或合資企業,控股或參股企業,對出資企業增資等;
(三)金融投資:包括銀行、證券(股票、債券等)、基金、期貨、信托、保險、委托理財等;
(四)其他投資事項。
第三十七條 企業是投資活動的責任主體,投資須經過前期可行性研究論證,重大投資要組織專家論證或咨詢機構評估。企業每年年底依據發展戰略和規劃科學編制下年度投資計劃報監管機構審查后,由監管機構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八條 監管機構對企業自主投資項目實行審查、備案等分類監管。
(一)監管機構圍繞投資方向、投資效益、投資能力、決策程序等重點內容,對以下投資行為進行審查:
1.非主業投資項目;
2.超出公司章程對企業(董事會)授權的投資項目;公司章程或監管機構有關文件未給予具體投資授權的企業,在主業范圍內,投資額1000萬元及以上或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投資項目;
3.新設立子公司;
4.其他監管機構認為需要進行審查管理的項目。
(二)監管機構以審驗投資決策程序為重點,對以下投資項目進行備案管理:
1.市委、市人民政府決策的投資項目;
2.公司章程規定應報監管機構備案的投資項目;
3.公司章程未對投資給予具體授權的企業,主業范圍內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的投資項目;
4.對屬于企業應當報審的項目,經監管機構初步審查未發現重大問題或沒有重大分歧,可以簡化為備案管理。
第三十九條 對于企業報告的投資事項,原則上監管機構應給予明確的審查或備案答復意見。對于設立了股東會的國有控股公司,國有股東代表應依照監管機構的審查備案意見在股東大會上投票表決。在收到監管機構投資審查或備案意見后,企業投資項目方可正式實施,有關商務合同方可正式生效。
第四十條 所有投資項目都應嚴格按董事會決議和監管機構相關審查、備案意見,由經理層依法依規按程序組織實施。黨組織、董事會和企業紀檢監察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及時發現企業投資項目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并要求經理層及時整改,問題重大的應及時報告監管機構。
第九節 融資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融資,是指市屬企業(不含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為日常生產經營、項目投資所需向金融機構籌集資金的活動,包括銀行貸款、信托、融資租賃、發行債券、銀行票據貼現、信用證業務及其他合法融資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企業融資應當符合防控債務風險的總體要求和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遵循審慎、公開和競爭原則,充分考慮融資渠道、融資規模、融資方式、利率、期限及自身財務狀況等因素,嚴格控制融資成本和融資風險,嚴禁融資代建、違規支付傭金或顧問費等行為。
第四十三條企業每年年底擬定下年度融資計劃報監管機構審批后,由監管機構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四條監管機構對企業融資實行審核管理,重點加強對企業實施融資計劃的控制和融資成本的核算與考核。企業融資行為應當符合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加強風險管控,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節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四十五條 市財政局是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監管機構是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預算單位。市屬企業是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基層單位和具體執行單位。
第四十六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獨編制,依法納入市本級政府預算,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
第四十七條 市級預算單位負責提出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建議,組織所監管企業申報國有資本收益,編報支出計劃建議并進行審核;編報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建議草案;向所監管企業批復預、決算;組織和監督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和執行預算;配合財政部門開展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工作。
第四十八條 市屬企業負責按規定申報及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按規定申報支出計劃建議;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批復做好預算執行工作;配合做好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五章 國有資產監督
第一節 日常監督
第四十九條 市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紀委書記(紀檢員),專職從事監督執紀問責。
第五十條 監管機構加強對企業財務的管理和業務指導,強化對企業整個財務活動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督。
第二節 審計監督
第五十一條 市審計局依法對市屬企業(不含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和國有資本開展審計監督,對企業每3年至少審計1次;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任期內至少審計1次,根據需要可適時開展跟蹤審計和專項審計。
第五十二條 監管機構根據履行監督職責的需要,依法對企業組織內部審計,采取直接審計、抽調其他企業的內審人員組成審計檢查組審計或委托中介機構審計等方式進行審計。
第五十三條 企業應建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必要時可以聘請社會審計機構協助進行內部審計工作。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四條 監管機構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規定職責,違法違規干預市屬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侵犯企業合法權益、放松對企業的監督管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對領導責任人、主管責任人、直接責任人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和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對派出的股權代表(或股東代表)、董事不按規定履行職責或不按職責要求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情節嚴重的,依紀依規給予組織處理和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市屬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違反規定,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法違規決定和處理其無權決定和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程序處理公務,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及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益陽市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損失責任追究辦法》(益政辦發〔2022〕10號)等相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明確專門部門履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能。對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授權其他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明確的部門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制定之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抄送:市委各部門,益陽軍分區。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監委,市法院,市檢察院。
各民主黨派市委。
益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8日印發